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親屬之間,哪一種完全沒有繼承權?
A兄弟姊妹之間
B叔姪之間正確答案
C外祖父與外孫女之間
D父親與已嫁女兒之間
B正確答案
民法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叔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完全不在繼承順位內。
為什麼答案是 B
叔姪為旁系血親三親等,不列於民法第1138條任何繼承順位,亦無配偶身分,完全沒有繼承權,為本題正解。
考點:第三順位繼承考點:旁系血親三親等考點:第四順位繼承考點:婚嫁不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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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繼承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叔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完全不在繼承順位內。
記住繼承四順位: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叔姪(三親等旁系)不在任何順位,答案選B。
逐選項分析
A第三順位繼承✕
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第3款),互有繼承權,敘述錯誤(有繼承權)。
B旁系血親三親等✓ 正確
叔姪為旁系血親三親等,不列於民法第1138條任何繼承順位,亦無配偶身分,完全沒有繼承權,為本題正解。
C第四順位繼承✕
外祖父屬祖父母(第四順位),外孫女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互相在對方之繼承順位內,有繼承權。
D婚嫁不失繼承權✕
父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已嫁女兒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雙方互有繼承權,婚嫁不影響繼承資格。
民法第1138條繼承四順位
| 順位 | 繼承人 | 與B選項比較 |
|---|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 外孫女(C)、已嫁女兒(D)屬此 |
| 第二順位 | 父母 | 父親(D)屬此 |
|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兄弟姊妹(A)屬此 |
| 第四順位 |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 外祖父(C)屬此 |
| 無順位 | 旁系血親三親等(叔姪) | 叔姪(B)→完全無繼承權 |
「叔姪」血緣關係親近,直覺上感覺應有繼承權,但民法繼承順位明確限定旁系血親僅到兄弟姊妹(二親等),叔姪屬三親等旁系血親,根本不在繼承清單內,是最常見的誤選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