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39 題單選題
書面處分未由作成之行政機關署名,致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其效力如何?
B正確答案
書面行政處分未署名致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之無效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書面處分未署名致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屬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無效。處分機關不明者,相對人無從知悉誰作出處分,瑕疵已達無效程度,非僅得撤銷或補正。
考點:資料缺漏考點:行政處分無效考點:補正限制考點:廢止vs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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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書面行政處分未署名致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之無效處分。
無法辨別「誰作的處分」→處分機關身分不明→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有重大明顯瑕疵→無效,無補正可能。
逐選項分析
A資料缺漏✕
選項內容未識別,無法分析其具體敘述,依題意本選項非正解。
B行政處分無效✓ 正確
書面處分未署名致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屬重大明顯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無效。處分機關不明者,相對人無從知悉誰作出處分,瑕疵已達無效程度,非僅得撤銷或補正。
C補正限制✕ 陷阱
無效處分並非得補正之瑕疵類型。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定補正事由(如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不包含「無法辨別處分機關」此種重大明顯瑕疵,故補正後有效之說法不正確。
D廢止vs無效✕
廢止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因情事變更或公益理由由機關主動終止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22條以下)。本題處分本身無效,根本不生效力,無從廢止。
行政處分瑕疵效果對照
| 瑕疵程度 | 效果 | 代表情形 | 法律依據 |
|---|
| 重大且明顯 |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 無法辨別處分機關、要求不能履行之事項 | 行程法第111條 |
| 一般違法(非重大明顯) | 得撤銷(在撤銷前仍有效) | 未給陳述意見機會(可補正) | 行程法第116-117條 |
| 程序或形式瑕疵 | 得補正後有效 | 未附理由、未給陳述機會等 | 行程法第114條 |
| 合法但情事變更 | 得廢止 | 授益處分因公益需廢止 | 行程法第122條 |
考生常誤選「補正後有效」,誤以為只要事後補署名即可治癒瑕疵。但行政程序法第114條之補正事由為有限列舉,「無法辨別處分機關」屬第111條第6款重大明顯瑕疵,根本不在補正之列,不可與一般程序瑕疵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