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37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訂立和解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要件?
A須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藉而解決紛爭
B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C須經職權調查使事實或法律關係確定正確答案
D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
C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和解契约的前提是「经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若已确定则无和解必要,直接依法处分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题问「何者非」要件。和解的前提是「不能确定」,若经调查已「确定」,就应直接作成行政处分,不得再缔结和解契约,故C为错误叙述。
考點:和解目的考點:不确定状态考點:概念颠倒考點:互相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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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和解契约的前提是「经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若已确定则无和解必要,直接依法处分即可。
看到「和解」找「不确定」,选项出现「确定」即为非要件。本题问「何者非」,秒选C。
逐選項分析
A和解目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条明定,缔结和解契约须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纷争」,此为法定要件,叙述正确,故非本题解答。
B不确定状态✕
和解契约的前提正是「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若已确定则直接依法处理即可,叙述正确,故非本题解答。
C概念颠倒✓ 正確
本题问「何者非」要件。和解的前提是「不能确定」,若经调查已「确定」,就应直接作成行政处分,不得再缔结和解契约,故C为错误叙述。
D互相让步✕
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条准用民法第736条,和解的本质即为「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此为和解契约的核心要素,叙述正确,故非本题解答。
行政程序法和解契约要件
| 要件 | 法源依据 | 核心概念 | 实务应用 |
|---|
| 事实/法律关系不能确定 | 行政程序法第136条 | 经职权调查仍无法厘清 | 避免行政程序停滞 |
| 有效达成行政目的 | 行政程序法第136条 | 符合公共利益与行政目标 | 不能为和解而和解 |
| 解决纷争 | 行政程序法第136条 | 终止行政争议 | 替代行政处分 |
| 互相退让 | 行程法149条准用民法736条 | 双方各退一步 | 和解契约的本质特征 |
命题老师最爱在「确定」与「不确定」之间做文章。和解契约的精髓在于「查不清楚才和解」,如果职权调查已经让事实确定,行政机关就必须依法作成处分,绝对不能再用和解契约来规避依法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