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41 題單選題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民法原則上採取下列何種主義,所以法院之文書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寄達,即發生法律上之送達效力,不問當事人是否知悉其內容。
B正確答案
非對話意思表示,民法原則採「到達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實際了解內容。
為什麼答案是 B
到達主義為民法原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進入其支配範圍)即生效,不問其是否實際閱覽或知悉,故法院文書寄達戶籍地即生效。
考點:了解主義考點:到達主義考點:發信主義考點:複合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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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對話意思表示,民法原則採「到達主義」,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實際了解內容。
記住: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主義;「到達」≠「了解」,只要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即可。
逐選項分析
A了解主義✕ 陷阱
了解主義要求相對人實際知悉意思表示內容才生效,民法並非採此主義為原則,保護相對人過重且不利交易安全。
B到達主義✓ 正確
到達主義為民法原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進入其支配範圍)即生效,不問其是否實際閱覽或知悉,故法院文書寄達戶籍地即生效。
C發信主義✕
發信主義於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時即生效,民法僅於少數特殊情形(如承諾之生效)採之,並非非對話意思表示之原則。
D複合干擾選項✕
三種主義性質不同、效力時點各異,不可能同時正確,此選項本身即為錯誤。
意思表示生效主義比較
| 主義 | 生效時點 | 民法採用場合 | 特點 |
|---|
| 了解主義 | 相對人實際知悉時 | 幾乎未採 | 對表意人最不利 |
| 到達主義 | 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時 | 非對話意思表示(原則) | 民法第95條明文 |
| 發信主義 | 表意人發出時 | 特定承諾情形(民法第157條) | 對表意人最有利 |
考生常將「到達」誤解為「相對人必須看到/知悉」,但民法到達主義僅要求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如信件投入信箱、送達戶籍地),並不要求相對人實際閱讀,這正是此題的核心考點,也是選A(了解主義)的常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