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5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不具有行政程序上當事人之地位?
A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人民或團體正確答案
B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C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D申請之相對人
A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明定當事人範圍;法規命令屬抽象規範,無特定相對人,故提議人無當事人地位。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規命令屬抽象性、一般性之規範,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無行政程序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概念,提議人僅為程序參與者,不具當事人地位。
考點:法規命令抽象性考點:陳情程序當事人考點:行政契約相對人考點:法條明定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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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20條明定當事人範圍;法規命令屬抽象規範,無特定相對人,故提議人無當事人地位。
法規命令是「對事不對人」的抽象規定,沒有特定相對人,故無「當事人」概念;其他選項皆為具體程序中的特定人。
逐選項分析
A法規命令抽象性✓ 正確
法規命令屬抽象性、一般性之規範,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無行政程序法第20條所稱之「當事人」概念,提議人僅為程序參與者,不具當事人地位。
B陳情程序當事人✕ 陷阱
陳情屬具體事件之處理,陳情人於陳情程序中具類似申請人之地位,學理上認為其於該具體程序中,具有廣義之行政程序當事人地位。
C行政契約相對人✕
行政契約為具體程序,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法理,與行政機關處於對等地位,當然具有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地位,為契約主體。
D法條明定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此為法條直接明定之典型當事人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當事人定義與適用
| 當事人類型 | 法源依據 | 適用程序特徵 | 本題對應 |
|---|
|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 具體事件、特定相對人 | 選項D (申請之相對人) |
| 利害關係人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 | 權益受行政程序結果影響者 | 選項B (廣義陳情人) |
| 行政機關 | 行政程序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 | 多階段行政程序或權責機關 | 非本題選項 |
| 法規命令提議人 | 無 (不適用) | 抽象規範、不特定多數人 | 選項A (不具當事人地位) |
考生易將「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混淆。法規命令是「對事不對人」的抽象規定,沒有特定相對人,因此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人民,在行政程序上不具有「當事人」地位,僅為程序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