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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60單選題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可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最多可選定其中三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B經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可不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同意而參加聽證正確答案
C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須共同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D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後,不得辭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33條:多數共同利益當事人可選定代表人,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得自行參加聽證,無需全體同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精神,經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得獨立為行政程序行為,包括參加聽證,無需事先取得全體共同利益當事人之同意,此即選定制度之核心功能。

考點:選定人數限制考點:選定人獨立行動考點:多人選定之行為方式考點:選定人辭退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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