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3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概念?
A行政機關之行為
B雙方行為正確答案
C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
D公法行為
B正確答案
行政處分五大要素(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反向題須選出「非屬」行政處分概念者。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所述內容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依命題邏輯,多為私法行為、抽象一般之法規範或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內部行為等),故非屬行政處分概念,為本題正解。
考點:行政機關主體要件考點:非行政處分要件考點:具體事件要件考點:公法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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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處分五大要素(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反向題須選出「非屬」行政處分概念者。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定義,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凡不符該定義者(如私法行為、抽象規範、純內部行為等)即為正解。
逐選項分析
A行政機關主體要件✕
「由行政機關作成」係行政處分之主體要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行政處分之定義,屬行政處分概念範疇,故非本題(非屬)答案。
B非行政處分要件✓ 正確
本選項所述內容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依命題邏輯,多為私法行為、抽象一般之法規範或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內部行為等),故非屬行政處分概念,為本題正解。
C具體事件要件✕
「就具體事件所為」係行政處分與抽象規範(法規命令)之區別關鍵,符合第92條要件,屬行政處分概念範疇,故非本題答案。
D公法行為要件✕
「公法行為」係行政處分之性質要件,藉此與私法契約等私經濟行為區別,符合第92條要件,屬行政處分概念範疇,故非本題答案。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要件 | 說明 | 排除情形舉例 |
|---|
| 行政機關 | 須由行政機關作成 | 立法院決議、法院判決 |
| 公法行為 | 以公法為依據 | 私法契約、私經濟行為 |
| 單方行為 | 無須相對人同意 | 行政契約(雙方合意) |
| 對外效力 | 對外發生效果 | 行政機關內部函示、職務命令 |
| 具體事件 | 特定事件、特定對象 | 法規命令(抽象一般) |
| 直接發生法效果 | 形成、確認或消滅權利義務 | 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
本題為「非屬」反向題,考生易誤選熟悉之選項。應正向確立行政程序法第92條五大要件(行政機關、公法、單方、對外、具體事件直接發生法效果),再以排除法找出唯一「不符合」要件之選項。常見非屬行政處分之情形包括:私法(私經濟)行為、抽象一般之法規範、純粹內部職務行為、觀念通知或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