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26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程序中期間之計算,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於文到7日內向該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當事人於民國100年4月23日星期六收受該通知,此之7日應自100年4月24日星期日起算
B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因應週休二日,應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C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D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對人民不利之處分者,行政程序法未特設有利於人民之計算方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48條明訂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者,其始日不計入,且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已有對人民有利之計算規定,故D「未特設」之敘述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明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對人民不利之處分時,始日不計入,且末日遇休息日順延,正是對人民有利之特設計算方式,並非「未特設」。D之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反,故為錯誤。
考點:始日不計入考點:末日假日順延考點:以時計算即時起算考點:不利處分保護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48條明訂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者,其始日不計入,且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已有對人民有利之計算規定,故D「未特設」之敘述錯誤。
D說「未特設有利規定」→直接想:行程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就是為保護人民而設的特別規定,始日不計入、末日順延皆有利人民,D明顯與法條相反,鎖定D。
逐選項分析
A始日不計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者,其始日不計入。故自收受通知翌日(4月24日)起算7日,符合始日不計入原則,敘述正確,非本題所選。
B末日假日順延✕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因週休二日,星期六亦屬休息日,末日應順延至星期一,敘述方向正確,非錯誤敘述。考生易因「星期六是否算休息日」而誤判。
C以時計算即時起算✕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不適用始日不計入原則。此敘述正確反映以時計算之即時起算規則,非本題所選。
D不利處分保護規定✓ 正確
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第3項明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對人民不利之處分時,始日不計入,且末日遇休息日順延,正是對人民有利之特設計算方式,並非「未特設」。D之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反,故為錯誤。
行政程序法期間計算重點整理(§48)
| 條文依據 | 計算方式 | 說明 |
|---|
| 行程法§48 I | 以時計算→即時起算 | 小時計算不適用始日不計入 |
| 行程法§48 II | 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始日不計入 | 收受通知當日不算,翌日起算 |
| 行程法§48 II 但書 | 涉及不利處分→始日不計入(有利人民) | 明確保護人民,非「未特設」 |
| 行程法§48 III | 末日逢休息日→順延至次日 | 星期六、日、國定假日皆視為休息日 |
D選項用「未特設有利規定」製造陷阱,考生若不熟悉行程法第48條,容易誤以為法律對不利處分之期間計算沒有特別保護,進而認為D正確。實際上第48條第2項、第3項正是為保護人民而設的有利計算規定(始日不計入、末日順延),D的敘述與法條內容完全相反,方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