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一屋先後三賣給乙、丙、丁三人,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次與丙訂立買賣契約,最後才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並且甲、丁之間業已完成物權行為之過戶移轉登記,丁對甲一屋先後出賣給乙、丙之行為,並不知情,請問誰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D正確答案
一屋三賣,以「完成物權登記」者取得所有權,丁已登記且善意,故丁取得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丁與甲已完成物權行為(書面合意)並辦妥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丁為善意第三人,已依法登記,故取得房屋所有權。
考點:出賣人地位考點:債權契約≠物權移轉考點:登記要件主義考點:不動產登記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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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一屋三賣,以「完成物權登記」者取得所有權,丁已登記且善意,故丁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物權移轉以登記為準(民法第758條),誰先完成登記誰取得所有權;丁已過戶登記,且不知情(善意),故丁勝出。
逐選項分析
A出賣人地位✕
選項內容未識別,依題意甲為出賣人非買受人,甲僅有債權上的義務,並未取得(或保留)所有權,故甲非答案。
B債權契約≠物權移轉✕ 陷阱
乙雖最先訂立買賣契約,但買賣契約僅產生債權效力,未完成物權登記,不發生所有權移轉,故乙未取得所有權。「先訂約即優先」是常見陷阱。
C登記要件主義✕ 陷阱
丙亦僅完成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不動產物權登記主義,丙同樣未取得所有權。
D不動產登記主義✓ 正確
丁與甲已完成物權行為(書面合意)並辦妥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丁為善意第三人,已依法登記,故取得房屋所有權。
一屋三賣:乙、丙、丁地位比較
| 買受人 | 訂約順序 | 物權登記 | 是否善意 | 取得所有權 |
|---|
| 乙 | 第1 | 未登記 | — | ❌ |
| 丙 | 第2 | 未登記 | — | ❌ |
| 丁 | 第3 | ✅已登記 | 善意 | ✅ |
考生常誤以為「先簽約者優先取得所有權」,但民法採債物二分原則: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只是請求移轉的原因,所有權移轉須另有物權行為並完成登記,最先完成登記者才取得所有權,與簽約先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