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公法上的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發生下列何種效果?
A請求權本身消滅正確答案
B相對人得為拒絕履行之抗辯
C須經原處分機關確認後向將來失其效力
D僅有以行政處分為基礎之公法上請求權始當然消滅
A正確答案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請求權本身消滅(不同於私法上僅生抗辯權,公法採消滅主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採「消滅主義」,請求權本身即告消滅,而非僅產生抗辯權。
考點:公法時效消滅主義考點:私法抗辯主義(誤用)考點:時效效果無須確認考點:適用範圍不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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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請求權本身消滅(不同於私法上僅生抗辯權,公法採消滅主義)
公法時效採「消滅主義」,請求權本身直接消滅;私法(民法)才是「抗辯主義」,只讓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考場秒判:公法→消滅;私法→抗辯。
逐選項分析
A公法時效消滅主義✓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採「消滅主義」,請求權本身即告消滅,而非僅產生抗辯權。
B私法抗辯主義(誤用)✕ 陷阱
「相對人得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是民法消滅時效的效果(民法第144條),屬私法上「抗辯主義」,不適用於公法上請求權,易與公法規定混淆。
C時效效果無須確認✕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時,法律效果直接發生,無須由原處分機關另行確認;本選項所述程序要件子虛烏有,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
D適用範圍不限行政處分✕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消滅效果,並不限於「以行政處分為基礎」者,所有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本選項範圍過窄,敘述錯誤。
公法 vs. 私法時效完成之效果比較
| 項目 | 公法上請求權(行政程序法) | 私法上請求權(民法) |
|---|
| 時效完成效果 | 請求權本身消滅(消滅主義) | 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抗辯主義) |
| 主要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民法第144條 |
| 債務是否仍存在 | 否,請求權已不存在 | 是,自然債務仍存在 |
| 已給付可否請求返還 | 不適用(請求權已消滅) | 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44條第2項) |
本題最大陷阱是將「私法消滅時效之抗辯主義」(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誤套用至公法。公法採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即消滅,選B是誤將民法規定混入公法領域的典型錯誤,務必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