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14 題單選題
城市居民欲照日光浴,唯恐四周之鄰居蓋大廈,以致擋住可愛的陽光,則其必須與四鄰成立民法上的何種權利關係,方足以維護個人權益?
C、D正確答案
為維護採光權益,可設定地役權(現稱不動產役權)限制鄰地建築高度,或取得地上權實質控制鄰地使用。
為什麼答案是 C、D
地上權係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若取得鄰地地上權,可實質控制該土地使用,排除鄰居擅自興建高樓,間接維護採光。
考點:典權定義考點:抵押權定義考點:地上權控制鄰地考點:地役權(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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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為維護採光權益,可設定地役權(現稱不動產役權)限制鄰地建築高度,或取得地上權實質控制鄰地使用。
看到「採光、通行、眺望」限制鄰地,秒選「地役權(不動產役權)」;若需實質控制鄰地不蓋高樓,亦可選「地上權」。
逐選項分析
A典權定義✕
典權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屬用益物權,但無法直接達成限制鄰地建築以保障採光之目的。
B抵押權定義✕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僅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受清償,完全不涉及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或限制建築。
C地上權控制鄰地✓ 正確
地上權係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若取得鄰地地上權,可實質控制該土地使用,排除鄰居擅自興建高樓,間接維護採光。
D地役權(不動產役權)✓ 正確
地役權(現行法稱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採光、眺望等便宜之用。設定採光地役權可直接限制鄰地建築高度,為最直接之權利。
保障採光之物權選擇比較
| 權利種類 | 現行法名稱 | 核心目的 | 保障採光方式 |
|---|
| 地上權 | 地上權 | 在他人土地有建築物/工作物 | 實質取得鄰地使用權,自行決定不蓋高樓 |
| 地役權 | 不動產役權 |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 | 設定『採光』地役權,限制鄰地建築高度 |
本題為考古題,選項D沿用舊法名稱「地役權」。現行民法第851條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並將客體擴大至不動產,且明文增列「採光、眺望」等項目。考生見舊名需自動轉換為現行法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