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不記明理由?
A一般處分經公告者正確答案
B限制人民權益程度輕微者
C僅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到不利影響,而其不知處分作成理由者
D以上皆是
A正確答案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行政程序法第97條列舉得不記明理由之例外情形。本題正解為「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
為什麼答案是 A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規定,得不記明理由。因一般處分對象不特定且人數眾多,以公告方式為之者要求逐一記明理由不切實際,故為法定免記事由。
考點:免記理由事由考點:免記理由例外考點:理由記明義務考點:選項邏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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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行政程序法第97條列舉得不記明理由之例外情形。本題正解為「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
回歸行政程序法第97條的法定例外清單逐一比對。一般處分以公告方式作成者,因對象廣泛且難以個別記明理由,屬法定免記情形,選A。
逐選項分析
A免記理由事由✓ 正確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規定,得不記明理由。因一般處分對象不特定且人數眾多,以公告方式為之者要求逐一記明理由不切實際,故為法定免記事由。
B免記理由例外✕ 陷阱
「限制人民權益程度輕微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列免記理由之事由。第97條的法定情形包括:相對人已知理由、處分大量作成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不利處分以制式表格作成等,並無單以「限制輕微」為由免記理由的規定。此為似是而非的誘答選項。
C理由記明義務✕
「僅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不利影響而不知處分作成理由者」並非法定免記事由,且邏輯上恰好相反:當事人不知理由更需記明理由以保障其了解處分內容與行使救濟之權利,免記理由反而違背行政程序保障目的。
D選項邏輯判斷✕ 陷阱
「以上皆是」僅在A、B、C全部正確時成立。因B、C均非法定免記事由,故D不成立。考生若未逐項檢核易誤選此整合型陷阱選項。
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法定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7條)
| 款次 | 法定情形 | 是否為本題選項 |
|---|
| 第1款 |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 — |
| 第2款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該行政處分作成前已知悉其理由者 | — |
| 第3款 |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記明理由者 | — |
| 第3款延伸 |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者 | ✅ 選項A |
| 第4款 |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 — |
| 第5款 |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 — |
選項B「限制權益輕微」與C「不知理由」均刻意模仿法條用語但非真正法定事由。第97條真正的免記情形是「未限制權益」與「已知悉理由」,與B、C恰好對反。考生若記憶模糊易被誘導,須回歸條文逐款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