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58 題單選題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其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得廢止
C效力未定,由法官於個案中認定正確答案
D無效正確答案
C、D正確答案
本題正解為 CD。法規命令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無效」(D);而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C所涉之效力範圍判斷)。
為什麼答案是 C、D
C 為正解之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法規命令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若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此即一部無效之效力範圍判斷,屬本題完整答案範圍。
考點:法規命令效力誤判考點:廢止vs無效混淆考點:法規命令一部無效考點: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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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正解為 CD。法規命令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無效」(D);而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C所涉之效力範圍判斷)。
記住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違反程序規定(含應核准未核准)一律「無效」,並注意「一部無效不影響他部效力」的特殊規定,即可選出 CD。
逐選項分析
A法規命令效力誤判✕
A 選項所述效力(如「效力未定」或「得撤銷」之類)與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不符。法規命令程序瑕疵採無效說,非效力未定亦非得撤銷,故 A 不正確。
B廢止vs無效混淆✕ 陷阱
「得廢止」是針對合法存在之行政行為(如授益處分因情事變更)的事後失效手段,須行政機關行使形成權。本題屬訂定程序的重大瑕疵,依第158條自始無效,無待廢止,故 B 錯誤,為易誤選之陷阱。
C法規命令一部無效✓ 正確
C 為正解之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法規命令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若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此即一部無效之效力範圍判斷,屬本題完整答案範圍。
D法規命令無效事由✓ 正確
D 為正解之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3款,法規命令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此為明確列舉之程序性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無效事由及效力範圍
| 瑕疵情形/效力規則 | 法律效果 | 法律依據 |
|---|
|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 無效 | 行政程序法§158Ⅰ① |
|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 無效 | 行政程序法§158Ⅰ② |
| 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 無效 | 行政程序法§158Ⅰ③ |
| 法規命令一部無效,除去後仍可成立 | 其他部分仍有效 | 行政程序法§158Ⅱ |
| 法規命令一部無效,除去後不能成立 | 全部無效 | 行政程序法§158Ⅱ |
本題為多選題(CD),易犯兩種錯誤:一是將民法「效力未定」套用至行政法而誤判;二是只看到第158條第1項「無效」(D),忽略第2項「一部無效之效力範圍」(C),導致漏選。應完整掌握第158條第1項列舉之無效事由與第2項一部無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