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民法、行政程序法100 年第 5 題單選題
基於「歸責於上」之原理,下達指示的人須負法律責任,下列何者相對來說,係最常對其相對人下達指示者?
A僱傭契約之雇主正確答案
B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C委任契約之委任人
D承攬契約之定作人
A正確答案
「歸責於上」原理下,誰有權對相對人下指示?僱傭關係中雇主對受僱人有最直接且最廣泛的指示權,責任歸屬最為明確。
為什麼答案是 A
僱傭契約中,雇主對受僱人的工作方式、時間、地點均有完整指示監督權,受僱人須服從,「歸責於上」之責任最為典型,為正解。
考點:僱傭指示權考點:買賣對等關係考點:委任自主裁量考點:承攬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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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歸責於上」原理下,誰有權對相對人下指示?僱傭關係中雇主對受僱人有最直接且最廣泛的指示權,責任歸屬最為明確。
四種契約中,僱傭關係雇主對勞務細節有全面指示權;承攬定作人不得干涉工作方法;委任人通常授權受任人自主處理,選A最快。
逐選項分析
A僱傭指示權✓ 正確
僱傭契約中,雇主對受僱人的工作方式、時間、地點均有完整指示監督權,受僱人須服從,「歸責於上」之責任最為典型,為正解。
B買賣對等關係✕
買賣契約屬財產移轉關係,買受人對出賣人並無持續性指示或監督勞務之權,雙方地位對等,不具「歸責於上」的指揮從屬結構。
C委任自主裁量✕ 陷阱
委任契約中委任人雖可就處理事務給予指示,但受任人依民法規定有一定自主裁量空間,指示程度較僱傭弱,屬易混淆選項。
D承攬獨立性✕ 陷阱
承攬契約強調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定作人原則上不得干涉承攬人的工作方法,指示權極為有限,民法明定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故不符合。
四種契約中指示從屬程度比較
| 契約類型 | 指示關係 | 從屬程度 | 歸責於上強度 |
|---|
| 僱傭 | 雇主→受僱人 | 高度從屬 | ★★★★★ |
| 委任 | 委任人→受任人 | 部分裁量 | ★★★☆☆ |
| 承攬 | 定作人→承攬人 | 獨立完成 | ★☆☆☆☆ |
| 買賣 | 買受人→出賣人 | 無指示關係 | ☆☆☆☆☆ |
許多考生誤選C(委任)或D(承攬),認為「下達指示」等同於「契約中有監督地位」。關鍵在於:僱傭的從屬性是全面的(工作方式、時間、地點皆受雇主控制),而委任、承攬的受任人/承攬人均保有相當程度的專業自主,雇主指示密度遠高於其他三種契約。